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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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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过渡期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我局牵头拟定了《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6日,逾期不再接收。

社会公众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438735234@qq.com 联系人:孙晓云,电话:0837-6722172

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过渡期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要求,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脱贫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设立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用于产业发展或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规模及筹集

第五条 黑水县15个乡镇均设立基金,其中58个脱贫村(原64个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每个村为50万元(共计3200万元),其他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每个脱贫人口0.1万元(共计66.9万元),总计3266.9万元。

第六条 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四)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原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六)原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留存收益;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 根据各村产业发展需求,结合行政村的人口总数、逐村做实基金规模。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一)借款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支持方式: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村根据基金规模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户根据自身家庭现状,选择适宜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自愿向“村两委”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方法、违约责任、违约处罚、担保抵押等内容,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审核:收到借款户申请后,驻村第一书记、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收集借款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的审核。

3.村级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乡镇复核:村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借款户申请借款资料报乡镇复核,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户申请的复核工作。

5.签订合同:借款户与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违约处罚、担保抵押等内容。

6.“打卡”到户:“村两委”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户。

7.申领时限:借款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8.上报备案:乡镇党委政府应将复核无误的借款户名单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

(六)借款回收:借款基金到期后,借款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将资金存入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的借款基金回收,所回收的资金作为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滚存使用。

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情况,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若借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在延长还款日到达后,仍无法还款的,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

第九条 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基金应首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在基金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增收致富。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具体程序如下:

1.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要求,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村两委”在充分征求社员意见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形成基金使用决议;

2.公示:“村两委”对基金使用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议使用基金;

4.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分配收益;

5.使用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到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两委”提出申请,“村两委”及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基金后续使用方向。

第十条 基金只能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脱贫户、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脱贫户、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非村集体经济的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等;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七)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村两委”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省、州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增添措施,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集体经济搁浅失败的风险,确保集体经济保质增值,切实做好联农带农效益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等。

(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建立、筹集和监管。

(三)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纪委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两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基金使用和收益的会计核算,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监管,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乡村振兴及目标考核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乡镇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乡党委、政府和村领导班子乡村振兴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考核指标内。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村(社区)要充分

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六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在每年6月底、12月底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村级基金管理细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基金管理办法报州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有效,最长不超过5年,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黑水县财政局黑水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农牧水函〔2021〕3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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