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1号)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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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已于20151023日完成了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批的分配工作。根据黑府办发〔201431号文件相关要求和第一批次配租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增补了有关配租条件。现就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工作特别说明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顺序 

  优先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 

  再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后续保障,即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顺序进行。 

  二、配租房源  

  廉租住房一期69套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二期182套用于保障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 

  (一)受理申请时间:20151125---20151210 

  (二)受理地点:芦花镇居委会 

  (三)配租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黑水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时间1年以上;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确定的收入标准,即为前一年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即1043.5元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为前一年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均无产权房屋,或有产权房屋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且无商业用房的; 

  城镇居民户口是指房源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户口(即芦花镇居民户口)。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以户主为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和共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4.低保证和低保存折或者家庭低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借住房屋的,提供借住房屋协议和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6.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救助证明;城镇低收入与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收入证明; 

  7.孤、老、病、残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由县民政局出具认定材料。  

  (五)申请核准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家庭户主备齐相关证明资料后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即芦花镇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居民委员会领取填写《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2.居委会(社区)受理核实。居委会(社区)对申请人受理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初步核实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居委会(社区)对申请人初步核实通过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经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初审合格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在当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和民政部门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4.县住建局和相关单位复审。县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有必要复查的问题再次进行调查。复审合格后,经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公布,纳入实物配租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或其他监督机关提出申诉。 

  5.审核资料管理备案。纳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资料统一由县住建局管理。县住建局在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备案。 

  四、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一)受理时间:20151125日至20151210 

  (二)受理地点:芦花镇居委会 

  (三)公租租赁住房配租条件 

  公租房保障对象指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州属单位不纳入此次配租)。 

  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年满22周岁的单身人员、大学毕业未就业,独立户口,无私有房产的; 

      2.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人员和五年以上在职人员,具有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编制所在地和工作地点位于房源所在地即芦花镇辖区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家庭成员无产权房屋或有产权房屋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3平方米,没有商业用房,没有享受集资房、职工周转房、公房或保障性住房,5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记录。 

  3.长期在我县务工,有暂住证3年以上,在县城区有稳定就业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户主为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和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借住房屋的,提供借住房屋协议和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无房职工同时提供所在单位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5.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收入证明(此项仅针对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6.无房职工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认定)、社保证明(社保部门认定);  

  7.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明(公安部门认定)和就业证明。 

  (五)申请核准程序 

  1.户主申请。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填写《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2.单位初审提供证明。 

  3.县住建局和相关单位复审。县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有必要复查的问题再次进行调查。复审合格后,经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公布,纳入实物配租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或其他监督机关提出申诉。 

  4.审核资料管理备案。纳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资料统一由县住建局管理。县住建局在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送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备案。 

  五、房屋租金及物管费 

  经县物价局核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每月支付租金0.5/平方米,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每月支付租金2/平方米,另收取每户物业费0.5/平方米/月。家庭特别困难的保障对象,可向县住建局提出租金减免申请。 

  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每户限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经核准,我局将依次组织申请人开展实物配租、签约入驻等工作,并按照《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府发〔201431号)严格执行轮候机制、退出机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县监察局6724444,县住建局6722543 

    

    

    

    

  黑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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