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公告(第6号)

发布时间: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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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161122日,全县468套公共租赁住房已经全部分配入住。按照《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府办发〔201431号)规定和《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拟组织由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察、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局、芦花镇、居委会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保障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清理核查对象:因工作变动调离房源地点的、因婚姻关系变化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中有购买商品房、受赠与房产、有自建房的)。 

  按照《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 乱堆乱放杂物、乱占公用部分、房顶乱搭乱建,经劝解告知两次以上。                             

  第十七条房屋的强制收回: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房屋而拒不退还的,出租人将书面送达解除合同清退房屋通知书,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不清退房屋的,出租人将依据本合同起诉至黑水县人民法院,由承租人承担拒不退房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出租人起诉至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强制清退房屋的费用、保管房屋内承租人财物的费用、修缮承租人损坏的房屋内设施的费用、造成合法承租人使用延期的租金损失等的约定。  

  请各位承租户根据上述条件对照自查,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腾退租住的公租房。 

  自行整改时间20161219日至2017120日。 

  自查期满后,清理核查工作组将进行现场核查,届时请各租住户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黑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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