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府办发〔2014〕31号)规定和《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拟组织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局、芦花镇、居委会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保障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依照合同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第(二)款第6条: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我县于2015年9月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已经到期。请各承租人在一周内按第一次缴纳的租金数额,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足额缴纳。限期仍未缴纳的将作为联合清查对象予以清查。请大家予以配合并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黑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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