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自《黑水县县级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黑府发〔2020〕3号)实施以来,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干部职工反馈的突出问题,经县直机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对《黑水县县级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干部职工遗属(无子女或子女无工作且经济困难)占用公有住房,且在县内是唯一住房的问题。
针对此类情况且经济困难的干部职工遗属,应先按非正常配租标准缴纳租金,再由房屋管理所在单位,按年度向县直机关资产管理管理领导小组请示,将超出正常配租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二、关于退休干部职工占用公房未腾退的问题。
一是公房由退休干部其子女居住,且子女属我县在编在岗职工,并未享受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集资建房有关住房优惠政策,退休干部须按程序腾退,子女优先配租;其子女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必须腾退或按非正常配租缴纳租金。二是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政策的退休职工,住房租金按照非正常配租标准的50%缴纳;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政策的退休职工,按照非正常配租标准缴纳租金。
三、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政策,且占用公房的问题。
一是享受过二次及以上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政策且占用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住房租金按非正常配租标准缴纳;若不缴纳租金,则必须腾退住房。二是享受过一次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政策且占用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住房租金暂按非正常配租标准的50%缴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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