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一)为了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积极响应《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对卷烟市场准纳入计划管控,以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当前执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粗、标准宽,未形成有效管控机制,明确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相应规定,应及时对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修订。
(二)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2021年3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从距离与总量等多维度综合研究确定,避免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规定“残疾人不予发证情形、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应当及时输入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当中。
(三)由于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标准不合理或不规范。标准设置不合理,农村设点标准不明确,部分设点要求未细化。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合理。零售点之间间距的测量标准不明确等。
二、起草过程
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19年6月1日发布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于适用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发生诸多变化,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作适宜性修订。
三、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二十五条
(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原则。将原规定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为“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总量控制、距离限制原则,遵循城乡有别、精准服务的原则。
(二)增加本县片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规定。在原规定中增加“本县域共划分三个销售片区,每个销售片区设置持证户数最高限量标准。
(三)调整主城区距离标准。将原规定第八条“县城区域主要街道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县城区域国道、省道、州道、城区主要街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街道与街道正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0米。2.县城区域小巷街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米,街道与街道正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米。”修改为“,县委县政府所在芦花镇,东起黑水县汽车站,西至黑水县卫生局,北起黑水盛唐水畔华庭,南至黑水县敬老院范围为城镇区域,区域所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修改理由:一是增大了主城区距离标准,主要原因是城镇零售许可证数量已经超过消费需求量。
(四)调整乡镇区域距离标准。在原规定中增加“乡政府、镇政府驻地村、社区、街道,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同时不得超过该片区户数最高限量;人口密集、消费需求大、消费能力强、交通便利的个别农村区域参照此标准。”增加理由:当前执行的布局标准仅将县城作为城镇区域,乡镇政府驻地作为农村区域布局,从实际出发,除了县城外,还有部分区域人口较为集中,比如色尔古镇等,为了方便消费者购买,实现区域化、差异化、精准化管理,统一将各乡镇政府驻地村(社区)划为城镇管理,采取距离设置标准布局。
(五)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点标准。将原规定第十四条“辖区内中小学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1.中小学校周围进入(出去)通道口向外30米(含)以上,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中小学校周围持证户因主动搬迁改变经营地址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距离限制。”修改为“县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与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修改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延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央文明办三局开展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中提出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网点的规定,设置校园周边零售点距离标准。二是从辖区实际情况来看,阿坝州地貌以高原和高山峡谷为主,地域广阔,人口少而相对集中,形成范围较小的乡镇集居地,如参照全国200米距离设置,乡城大部分区域均不能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综合考虑州内实际,在原规定距离基础上调增至50米。
(六)调整放宽办证标准情形。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以下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之限制:1.残疾人;2.军烈属;3.低保人员;4.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照顾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给予距离放宽,同一申请人在本县域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
(七)增加界定残疾人不予放宽标准。在原规定中增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增加理由:一是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规定。二是给予残疾人相应照顾政策,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更是行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体现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爱。不予办证情形,是为了防止不良动机人员利用残疾人的身份,享受办证照顾,挤占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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