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全面加强我县藏文社会用字使用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将《黑水县藏文社会用字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黑水县藏文社会用字使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全面加强我县藏文社会用字使用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构建“一极两县三地”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黑水。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外塑黑水地域文化形象,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匾、公章、文头、宣传栏及全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户外公益性广告、旅游景区景点、公路旅游标示标牌、安全生产警示、交通标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界牌等全覆盖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城乡兼顾。县级统筹,各乡镇、各部门具体实施,积极规范藏语言文字使用,形成攻坚合力。
(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以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旅游景区、公路沿线标示标牌为重点,规范藏汉双语使用。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娱乐场所等的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等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民族宗教局
责任单位: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
(三)规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四)规范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
(五)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级相关部门
(六)规范交通标识、大中型车辆、出租车门徽的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
(七)规范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牧)家乐、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文体旅局、县交通局及各乡镇
(八)规范安全生产警示、标识标牌、指南等的藏文用字。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
(九)切实落实对藏语言文字以及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加大对双语师资的培养计划及培训力度。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见附件1),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作为、跟踪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标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二)稳步扎实推进。藏文社会用字使用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明确任务,有步骤分层次推进,确保藏文社会用字使用工作落地落实。
(三)强化督促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实、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力、在全县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黑水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藏文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附件1
黑水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执行《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研究、发展,推动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发挥藏语言文字在我县各项事业中的作用,特调整充实我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泽里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瓦钵乡党委书记(兼)
副主任:何 英 县民宗局局长
恩波夺尔基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成 员:胥德平 县政府办主任、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 斌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姜 超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外宣办主任(兼)
申政权 县目督中心主任
肖 勇 县经信局局长
罗建忠 县教育局局长
杨小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苏拉杨初 县民政局局长
康 珠 县司法局局长
刘 峰 县财政局局长
俄木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光华 县住建局局长
李 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兰 勇 县文体旅局局长
杨 成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红梅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茸 涛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哈 军 县民宗局副局长
杨正初 县民宗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黑水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局长何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内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附件2
藏文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藏、汉文社会用字的翻译必须准确;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商品名称使用藏文时,必须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
(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不出现错别字;
(四)藏、汉文字规范大小必须一致,颜色和原材料必须统一;
(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应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
备注:本规范标准参照《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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