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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42676M/2022-00145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黑府发〔2022〕5号
  • 发布机构: 黑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7-15
  • 成文日期: 2022-06-23
  •  有 效 性: 失效

黑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水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抢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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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抢通暂行办法》解读

黑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水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抢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府〔2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抢通暂行办法》经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

                               2022623

黑水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抢通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应急抢通抢险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水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交通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者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线路

第七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发生的农村公路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确定,报送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采购,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县交通运输局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储备库投标单位须有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并能够在得到通知后一天内进入抢险现场,储备库内抢险救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不少于六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主体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在抢险所在地乡(镇)村公示栏上公开。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抢险工程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抢险工程完工后通过验收合格,以实际完成量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决算后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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