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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42676M/2022-00142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黑府发〔2022〕21号
  • 发布机构:  黑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12-30
  • 成文日期: 2022-12-30
  •  有 效 性: 有效

黑府发〔2022〕21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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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黑水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成品粮及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黑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县级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定期变动、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企业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达到储存年限的储备原粮、成品粮油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轮换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备案。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周期规定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原则上为:小麦4年、大米2年;菜籽油按照保质期轮换,且在保质期限日内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品种、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于每年1月中旬前审核存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建议后,送县财政局备案。存储企业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超过备案品种和数量时,应再次按照程序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可采取网上交易或线下交易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的粮食。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县级储备粮入库。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将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的,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轮换,确需延长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但延长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规定轮换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委托州粮油质量监测站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进行空仓容、空货位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成品粮可按照抽包验斤)、逐批次检验,入库完毕后要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或货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及承储企业全程参与并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积极与州质监站对接,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农发行阿坝分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补贴(按原粮口径)由县财政局对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含轮换中实际产生新陈粮食价差损失),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按补贴费用60%计提。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和县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造成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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