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黑水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黑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青裸等)、成品粮油(指大米、小麦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规模合理、布局科学、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坝州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阿坝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州下达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要求,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县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我县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含大米)、小麦(含小麦粉)、成品油为主,成品粮油根据我县实际,结合州下达规模确定;
(三)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全县人口、粮食需求原则科学布局。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各年轮换具体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并确定一家国有粮食企业储存。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方式,在县级储备粮储存计划确定后,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共同下达。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计划指标相对固定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可承储县级储备粮。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黑水县境内;
(二)承储县级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1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能力;
(四)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县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容量,原则上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成品粮和小包装成品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账务、财务管理相对分开;
(二)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
(四)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县级储备粮入库。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容(空货位)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空仓容(空货位)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进行;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和县财政局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及承储企业三方抽检,送有质量监测资质的单位(州粮油质量监测站)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核定,以县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为基础加入库费用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县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购入货款通过农发行阿坝分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县级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阿坝分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定期变动、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批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可采取网上交易或线下交易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和企业自主轮换相结合。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达到储存年限的储备原粮、成品粮油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轮换计划。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并进行备案。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执行小麦4年、大米2年;小麦粉和菜籽油按照保质期轮换,且在保质期限日内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和县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含轮换中实际产生新陈粮食价差损失),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按补贴费用60%计提。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
第三十二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县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或者实行包干销售方式自行销售相应的储备粮,收益用于归还农发行阿坝分行贷款。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阿坝分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县级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农发行阿坝州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阿坝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依法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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