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黑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城市(镇)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所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2月)、川价费〔2001〕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全县公建部分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办公楼按12元/平方米收取(国家政策规定免收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集体用地农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居合用房的新建、改建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三)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5元/平方米收取;
(四)各乡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按25元/平方米收取;
(五)景区规划区内开发项目按25元/平方米收取。
第八条 国家政策规定免收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一)非居民户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配套费;
(二)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置等项目免收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免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免征、减征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等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
(二)城市配套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分别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由县住建局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且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均纳入缴费范围,本办法有效期五年,使用期限届满后重新校定或调整。
本办法由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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