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黑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修建坟墓。
第三条 公墓管理及收费标准。公墓用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黑水县公墓位于黑水县革命烈士陵园靠猛河上方,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事业职工死亡后的安葬地;德石窝公墓位于黑水县芦花镇德石窝村,主要是城镇居民死亡后的安葬地。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事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死亡后需在公墓安葬的,应当向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由公墓管理人员为其划定墓穴,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公墓墓穴收费按照《黑水县物价局关于民政局公墓墓穴价格的批复》(黑价发[2015]2号)文件标准执行,即黑水县公墓墓穴800元/个、德石窝公墓墓穴500元/个,上述墓穴使用费用包括土地占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
第四条 殡仪服务站管理。职工和居民死亡后,需在殡仪服务站临时停放的,应当向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安排停放。公墓及殡仪服务站应保持干净、整洁、肃穆,合理规划墓区,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五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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