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和评定活动,规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提高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3号)、《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家庭农场州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阿州农发〔2023〕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阿坝州家庭农场州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乡村均有县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2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1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流转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含)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如下:
类型 |
单位 |
规模 |
|
种植业类 |
粮油 |
面积(亩) |
40以上 |
蔬菜 |
面积(亩) |
30以上 |
|
水果 |
面积(亩) |
30以上 |
|
中药材 |
面积(亩) |
20以上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30以上 |
|
人工种植牧草(饲草) |
面积(亩) |
150以上 |
|
养殖业类 |
猪 |
年存栏(头) |
100以上 |
肉牛(含牦牛) |
年存栏(头) |
30以上 |
|
羊 |
年存栏(只) |
100以上 |
|
蛋禽 |
年出栏(只) |
1000以上 |
|
肉禽、兔 |
年出栏(只) |
2000以上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以上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100以上 |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5以上 |
|
特种养殖 |
年产值(万元) |
20以上 |
|
种养结合类 |
年产值(万元) |
20以上 |
|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 等其他综合类 |
年产值(万元) |
15以上 |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3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20万元以上(粮油类除外),原则上农场应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3600元/亩(粮油类放宽至1200元/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三产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农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七)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近2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经乡(镇)政府核实、初审合格后上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县级示范农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发文公布年度县级示范场名单,授予“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六)食用农产品承若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截图、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
(七)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八)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近2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证明。
(九)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放(散)养的可不提供。
(十)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各保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每两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录入条件和县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六)不致力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其他活动或行为的。
(七)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2.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
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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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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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身份证号 |
|
农场主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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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详细地址 |
县 镇(乡)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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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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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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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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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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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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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
£有机;£绿色; £地理标志 |
主营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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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 (亩/头/只/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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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纯种养; £间种套养; £三产融合; £设施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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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规模生产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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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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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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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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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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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累计投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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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雇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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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小农(户) |
|
带动小农方式 |
£农资服务; £技术服务; £农机服务; £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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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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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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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 |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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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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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
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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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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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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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个数) |
|
农产品质量认证 (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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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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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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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场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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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
年 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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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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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农产品1 |
|
种植或养殖 规模(亩、只、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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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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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工 |
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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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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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
带动小农户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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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动小农户方式 |
£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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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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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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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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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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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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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测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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