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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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和评定活动,规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提高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3)、《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家庭农场州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阿州农发20236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阿坝州家庭农场州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评定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乡村均有县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县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2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1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流转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含)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规模

种植业类

粮油

面积(亩)

40以上

蔬菜

面积(亩)

30以上

水果

面积(亩)

30以上

中药材

面积(亩)

20以上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30以上

人工种植牧草(饲草)

面积(亩)

150以上

养殖业类

栏(头)

100以上

肉牛(含牦牛)

栏(头)

30以上

栏(只)

100以上

蛋禽

栏(只)

1000以上

肉禽、兔

年出栏(只)

2000以上

中蜂

年存栏(箱)

50以上

意蜂

年存栏(箱)

100以上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亩)

5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万元)

20以上

种养结合类

年产值(万元)

20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

等其他综合类

年产值(万元)

15以上

()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3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20万元以上(粮油类除外),原则上农场应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3600/(粮油类放宽至120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三产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农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七)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近2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经乡(镇)政府核实、初审合格后上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县级示范农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发文公布年度县级示范场名单,授予“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七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六)食用农产品承若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截图、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

(七)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八)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近2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证明。

(九)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放(散)养的可不提供。

(十)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各保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管理监测

第八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每两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录入条件和县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六)不致力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其他活动或行为的。

(七)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五章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

附件:1.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2.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

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农场主姓名

农场主身份证号

农场主手机号码

农场详细地址

           镇(乡)                   

农场主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人)

土地流转面积(亩)

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年)

是否有注册商标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绿色;

£地理标志

主营产业

生产经营规模

(亩///个)

经营方式

£纯种养;£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

从事农业规模生产

年限(年)

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上年农场产值

(万元)

上年农场净利润

(万元)

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农场累计投入

(万元)

长期雇工(人)

带动小农(户)

带动小农方式

£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

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

情况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家庭农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附件2

黑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农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商标注册

(个数)

农产品质量认证  (是或否)

上年农场收入

(万元)

上年农场支出

(万元)

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

土地流转

限(年)

年租金(万元)

主营产品

农产品1

种植或养殖

规模(亩、只、头)

农产品2

常年雇工人数(人)

临时雇工人数(人)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带动小农户数(人)

带动小农户方式

£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

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

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家庭农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测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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