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田明香与被申请人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黑劳人仲案字〔2026〕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田明香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6天×300元/天=19800元。
三、被申请人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田明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7831元/月×20%=9397.20元。
四、被申请人四川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田明香支付垫付的检查费102.50元。
五、申请人应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等待遇均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黑水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计算核发为准。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黑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方式:0837-6723570),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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