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c《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根据筹资规模,对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第三条 基金运行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救济救难、体现优待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帮扶与统筹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具有黑水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军烈属、现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基金由州、县两级筹集安排,首次筹集基金规模为截至目前的基金账户余额资金,后续基金筹集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条 县财政、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专项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第七条 基金应保持合理规模,基金余额需确保及时满足救助帮扶需求,基金余额低于2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予以适当补充。
第八条 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提高基金收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关爱帮扶。
第九条在确保专项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专项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专项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四章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基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公平、公开、公正审核帮扶条件和金额。
第十一条 基金本着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基本生活权益开展工作。基金帮扶使用要突出救济救难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实施“一人一策”个性化帮扶,禁止扩大帮扶救助范围和标准、实施脱离实际的过度保障和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要坚持帮扶叠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的基础上,针对其特殊困难分类给予叠加优待帮扶。
第五章帮扶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对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面临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年迈无子女抚养、长期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其中:因火灾、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根据受灾害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生活帮扶;因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受伤害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生活帮扶;因年迈无子女抚养、长期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生活帮扶。
(二)医疗帮扶。因疾病住院经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性超过3000元或住院、门诊、购买药品等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年累计超过6000元(不含起付线,以自然年度计算)的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帮扶基金为自付费用的70%,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医疗帮扶。
(三)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中职)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教育帮扶;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子女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教育帮扶。
(四)就业创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和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就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提供创业帮助的退役军人,必须是在本县注册资本达10万元(实缴)以上的退役军人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实体的特色专业生产经营的项目,根据经营规模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创业帮扶。退役军人终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创业帮扶基金。
(五)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其他帮扶。
第六章审批及发放
第十四条 基金的审批、发放程序为: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发放到本人一卡通。
(一)本人申请。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黑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不能书写的,可由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按指纹,每个申请人原则上一年只能安排一次帮扶救助。
(二)村(社区)初审。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重点核实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在其村(社区)公开栏处公示一周。
(三)乡镇复审。村(社区)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明资料、本人一卡通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由乡镇对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四)核定。乡镇审核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同其他资料一并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救助的单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五)资金发放。经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无误后,将帮扶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本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县监察部门、财政、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专项基金的;
(三)核查不实,违规批准发放专项基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专项基金的;
(五)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府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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