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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黑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机制》收费相关条款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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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黑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机制》收费相关条款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结算审核程序,压实相关单位竣工结算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县财政局牵头起草《黑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机制》。

二、关键调整部分

现将《黑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机制》第十六条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内审、主管部门审核所产生的业务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及中介机构服务)在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中列支;财政部门结算审核所需业务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及中介机构服务)由县财政局预算保障,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内审、主管部门审核所产生的业务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及中介机构服务)在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中列支;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的基本评审费和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内(含5%)的效益评审费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承担;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之上的,超过部分的效益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在结算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内容不变。

三、调整的实施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遏制高估冒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兼顾政策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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