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辖区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黑水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黑水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三条 黑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黑水县烟草专卖局依职权作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审批决定。
第五条 合理化布局规定严格控制在新办(含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于已经存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定的,应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使其逐步达到当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黑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总量控制、距离限制,城乡有别、精准服务”的原则。各销售片区零售点应先满足该区域总量限制标准(明确规定不受总量限制的除外),同时符合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
第七条将黑水县辖区划分为三个销售片区,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卷烟销量、月人均消费量、客户月销售量等指标测算出各个片区卷烟零售户数最高限量。即:芦花销售片区最高限量95户、色尔古片区最高限量45户、沙石多、晴朗、知木林片区最高限量22户。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所在芦花销售片区,东起黑水县汽车站,西至黑水县卫生局,北起黑水盛唐水畔华庭,南至黑水县检察院范围为城镇区域,区域内所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乡政府、镇政府驻地人口较密集的村(社区),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同时不得超过该片区户数最高限量。
第十条除县城、乡政府、镇政府驻地村(社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农村区域,以常住人口月消费数量、中间档位客户卷烟销售辐射能力测算,每1000个常住人口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一条 服务性经营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品牌连锁店、加油站可以按一址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商场、国道服务区、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上设点不受距离、总量限制;
(二)旅游景区游客中心、景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宾馆、酒店、茶楼、娱乐场所等,应符合所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且以上业态持证户数不得超过上年度末该业态持证户数。其他类零售业态持证户数不得超过上年度末该业态持证户数;
(四)各类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个体经营户在100户(含)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个体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0米。
第十二条 封闭场所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辖区内部队、看守所等场所,可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受片区总量限制;
(二)辖区内封闭式民用住宿小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进入(出去)通道口向外50米(含)以上,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进入(出去)通道口向外50米(不含)以内设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给予距离放宽,同一申请人在黑水县域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
(一)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以残疾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以残疾人名义申请办证,应由直系亲属经营的应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且为共同生活人。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视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50%;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出具的亲属证明);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低保户、下岗职工、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5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50%,且不受区域总量限制;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经营地址的,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所处区域规定间距的30%,且不受区域总量限制;
(五)国家明文规定应给予政策扶持的对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且为共同生活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六)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生产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美容美发、按摩推拿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规定距离内的;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工作区域内;
(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四)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距离测量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申请点出入口与参照点出入口相邻门框边为测量端点,测量两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酒店、茶楼等场所内设经营场点的,以内设的场点为测量端点;
(三)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旁,道路有禁止穿越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的,按照允许通行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城镇区域:县委县政府驻地的乡镇,四周设置边界线内的为城镇区域;乡政府、镇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为城镇区域;个别区域虽然地处农村,但人口密集、消费需求大、消费能力强、交通便利的,可划分为城镇区域;
(二)农村区域:除城镇区域外的行政村、社区属于农村区域;
(三)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四)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五)幼儿园: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六)品牌连锁店:指全国范围内店铺数量在5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
(七)中小学校: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听证会审议通过后,在当地人民政府外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电视、报刊等任一外部媒体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2019年制定的《黑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黑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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