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黑水县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按照《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局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8〕150号)和《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的通知》(川乡振〔2023〕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扎窝30MW集中式光伏帮扶项目(即若多村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关联全县58个脱贫村(原64个贫困村)。该光伏帮扶项目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和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黑水)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合资双方按25:75的股比分红。
第三条 县国投公司获得的所属年度分红收益平均分配给58个脱贫村(原64个贫困村),各村享有分红比重为1.5625%。
第四条 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黑水)有限公司应建立专户,省电力公司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
第五条 脱贫村获得的光伏分红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优先保障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分红收益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鼓励脱贫户和监测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劳务收入,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森林草场管护员、河道巡护员等。
(二)小型公益事业建设。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费用支出,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确实无劳动力的脱贫户、监测户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存在返贫风险,经户主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讨论决定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实行动态管理。
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光伏收益在主要用于公益岗位帮扶、小型公益事业帮扶、奖励补助帮扶基础上,可适当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补短、人居环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脱贫村村委会参照实施细则,根据各村实际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须向村民公示,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做好收益分配监督落实,并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帮扶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国投公司负责按时足额兑付收益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村财民理乡(镇)监管”的要求,做好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监管。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23年3月2日《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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