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08942676M/2026-00014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黑府办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 黑水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成文日期: 2025-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黑府办规〔2025〕5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黑水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黑水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黑水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阿府办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县财政局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开展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评审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评审机构具体承担财政评审任务。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明确财政评审的具体项目,协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关系,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财政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合法资料,配合评审机构的核实取证并反馈意见。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县级财政评审范围包括:

(一)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送审阶段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审查评价结果作为发改等相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活动;

(三)部门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预算项目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预算评审应当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前开展,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当在追加预算前开展评审;

(四)竣工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类项目开展的竣工结算评审活动;

(五)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将编报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和批复,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提供依据。

第九条 以下项目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者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财政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者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者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六)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七)其他。

第十条 已开展概算评审的项目,不再开展招标控制价评审;已开展重点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不再开展预算评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概算评审主要包括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编制资料是否完整;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量、材料用量以及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和程序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计算规则的规定,是否准确;工程计价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应执行的定额标准;计税取费是否正确;建筑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评审主要包括核实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计算规则的规定,是否准确;是否对漏算、少算的予以调增,多算、重算的予以调减;工程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应执行的定额标准;是否核实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价格;是否核实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审核报告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可以直接承担评审任务,或者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制度和要求选取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评审工作的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财政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当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初步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重点复核。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五)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评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项目业主单位对其报送的送审函及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送审函应附项目相关情况、评审资料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业主单位送审评审资料,其中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不大于可研批复估算金额,招标控制价金额不大于施工图预算同口径建安费和预备费金额,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工程费(含工程预备费);

(三)竣工结算项目资料应一次性送至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不再接收任何经济资料;

(四)项目相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开展财政评审;

(五)评审机构可以采取信息化管理的方式收取评审资料,实现评审资料的全程留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评审结果运用,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者资金需求的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单位预算。对审减率低、申报质量较高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