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1.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州、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普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做好乡(镇)司法所所长、助理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2022年重点工作
2022年重点工作是:一是具体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是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管理、协调全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县法律援助工作。四是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五是参与依法治县和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六是持续推进“法律政策七进”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七是做好法制政府建设和法治黑水建设的工作。八是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机构情况。本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中部门内设7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法制股、基层基础工作股、社区矫正管理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股、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1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15个派驻乡镇司法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为四川省黑水县公证处、黑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员情况。县司法局总编制42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32名,工勤2名,参公2名,事业6名。在职人员总数39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31人,工勤2名,参公人员1人,事业5人。 退休人员10人,遗属2人。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22.6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724.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3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9.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3.09万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
县司法局2022年收入预算922.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22.60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县司法局2022年支出预算922.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9.6万元,占78%;项目支出203万元,占22%。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22年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922.60万元,较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754.93万元,增加167.67万元。增长22.21%,主要原因:2022年人员减少和2022年项目资金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县司法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为922.60万元,较2021年预算数754.93万元,增加167.67万元,增长22.21%。主要原因:是2022年人员减少和2022年项目资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县司法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922.60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724.37万元,占总支出78.5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39万元,占总支出10.3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9.75万元,占总支出4.31%;住房保障支出63.09万元,占总支出6.8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县司法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为922.6万元,主要用于工资、保险、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及项目支出等。按本单位的实际功能科目分类如下:
1.公共安全(204)司法(06)行政运行(01)2022年预算数为471.01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日常运转。
2.公共安全(204)司法(06)公共法律服务(07)2022年预算数为3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经费。
3.公共安全(204)司法(06)法制建设(12)2022年预算数为200万元,主要用于:法制文明建设项目经费。
4.公共安全(204)司法(06)事业运行(50)2022年预算数为50.3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事业人员工资、日常运转。
5.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05)2022年预算数为63.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6.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2022年预算数为31.79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行政单位医疗(01)2022年预算数为25.1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行政单位医疗。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事业单位医疗(02)2022年预算数为2.65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事业单位医疗。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公务员医疗补助(03)2022年预算数为11.93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10.住房保障支出(221)住房改革支出(02)住房公积金(01)2022年预算数为63.09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19.60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621.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职工体检费等。
2.公用经费92.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其他家庭和个人补助5.10万元,主要包括:职工体检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2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6.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
(一)2022年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21年预算经费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2022年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2022年公务接待经费0.78万元。较2021年预算经费3.5万元减少77.7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调整公务接待费预算。
(三)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洗车、停车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0万元。较2020年预算经费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2022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公用经费92.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县司法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21年末,县司法局固定资产为422.13万元。其中:房屋179.18万元,通用设备215.76万元,专用设备4.5万元,家具、用具22.69万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22年我单位项目支出为203万元,涉及2022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922.6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6.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7.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制建设(项),反映全面依法治县相关工作和行政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支出。
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务(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10.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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