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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42676M/2026-00006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黑府办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 黑水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12-30
  • 成文日期: 2025-12-30
  •  有 效 性: 有效

黑府办规〔2025〕4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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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户籍在芦花镇主城区且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或城镇居民集体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指在本县新参加工作不满5年、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且在本县无住房的大、中专院校及职业学校毕业的新就业职工。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有稳定职业、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且在本县无住房的人员。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清退、维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经信商务局(价格)、县民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方式和审核流程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有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二)以单位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是指用人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租房。用人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实际居住人。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县城户籍家庭(不含享受宅基地家庭),应具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户籍在芦花镇主城区且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或城镇居民集体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县民退局公布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现阶段我县城市低收入标准为每月1182元至1576元(黑水县城市低收入标准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1.5至2倍,目前我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788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房屋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且名下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二)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本县县城居住证满3年、在本县工作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在本县城区无自有房屋且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不满5年,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由用工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同一户籍人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已申请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满五年的,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房源的,在提出合理理由、腾退原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房源。

第六条 申请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1.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在本县内无房证明;

2.借住房屋的提供借助房屋协议和在本县内的无房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县民退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救助证明、低保证和低保存折或者家庭低收入证明;

2.县民退局出具的孤、老、病、残特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3.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该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五)县公安局及芦花镇派出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以单位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建局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黑水县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法人委托书原件;

(四)职工授权委托书;

(五)职工收入证明原件;

(六)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材料;

(七)居住证;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第七条 对住房的认定:

(一)没有产权房屋或租赁住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认定;

(二)下列房屋信息计入自有用房审核不得申请: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自有房屋出租的;

3.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4.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或拆迁后待安置的;

5.家庭成员有营业性房屋的;

6.子女有2套及2套以上房屋而父母无房的或父母的房屋过户给子女,造成父母无房产的;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拆迁或转让(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自有房屋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不计入自有用房统计可以申请。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受理初审、部门联合审核、媒体公示、实物配租等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再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复审意见并盖章,再将复审资料交县住建局。

(三)县民退局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婚姻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并盖章。

(四)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县公安局及芦花镇派出所对其申请人及同居住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信息进行审查,并出具车辆登记信息。

(六)县住建局对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再次进行查证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将审核结果在黑水县公众信息网和县城区域公示栏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下发保障资格确认单,并通知保障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向申请对象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告知单位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也可向黑水县纪委监委举报投诉。

(九)县住建局于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公示结果报送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县住建局、县民退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 轮候机制和实物配租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已取得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顺序号进行排序轮候。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受到州级及州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80岁及以上老人的;

(五)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或死亡家庭;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盲人或一级、二级肢残人员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凭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治疗凭证等为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配租管理,由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摇号轮候选房,整个抽签选房过程在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县民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公证处、芦花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以及居民代表监督下进行。

公开摇号当天,符合轮候的家庭(个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所有轮候家庭选房完之后选房;

(二)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选房并提前向房屋管理单位说明原因的,自动放弃本次轮候资格,参加下次轮候分房;

(三)无特殊原因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场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摇号配租结束后,现场核发《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保障对象在公开摇号后15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到房屋管理单位签订《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500元租赁保证金和第一年的租金,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配租房屋钥匙。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或拒不缴纳租金、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届满退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500元(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配租房源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168套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其中位于县气象局后廉租房小区126套、芦花家园C区42套。

第十六条 本方法中公共租赁住房为廉租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廉租租金标准,即0.5元/平方米/月。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调整上述租金标准的,由县住建局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公有产权,配租家庭(个人)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和继承权。1户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一户一档,由房屋管理单位立卷归档管理。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颁布的《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3年,但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家庭(个人)或职工住房、收入、婚姻、家庭成员变化等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初审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再由初审单位进行资格复审,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复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管理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下发限期腾退通知并限期收回其承租房屋。限期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保持不变。逾期未腾退且承租人又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化租金价格缴纳。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条件且有其他住房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解除其租赁关系,下达限期腾退通知并收回其租住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限期腾退要求的,由房屋管理部门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出租人的损失。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有共同申请人且符合租住条件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将共同申请人作为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以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内,房屋管理部门应组织县民退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属地乡(镇)等对承租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不定期复核。根据对承租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原初审单位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初审、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等流程执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自行终止,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退还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化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予退还的,房屋管理部门应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房屋管理部门应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

(二)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管理部门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自其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县住建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黑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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