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府办发〔2023〕13号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食储备库:
为进一步规范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入库验收程序,明确县级储备粮有入库验收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阿坝州州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入库验收程序,明确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阿坝州州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库验收,是指拟认定为县级储备的原粮、成品粮油在新增、轮换、指标调整、库点变动等入库时进行的验收,包括空仓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工作,相关单位配合开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油采购、质量检验等入库管理,确保入库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第二章 验收主体和程序
第六条 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空仓(空货位)验收、数量验收工作,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单位对质量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前,承储企业向管理部门和单位申请空仓(空货位)验收,并附“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空货位)验收申请表”(附件1-1);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在完成粮油入库数量、质量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管理部门和单位申请数量验收,并附“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2)和承储企业自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在完成数量验收并合格后,由管理部门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第八条 空仓(空货位)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承储企业空仓(空货位)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 数量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承储企业数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量验收,向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结论,并对数量验收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质量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完完成数量验收,并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单位开展质量验收,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检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空仓(空货位)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空仓(空货位)主要验收仓房(货位)状态、仓房建筑、通风管道、安全设施等情况。
(二)仓库纳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情况。
(三)空仓(空货位)状态以图片形式予以记录,成品粮仓应包括仓号、仓门、货位等。
(四)验收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空货位)验收核查表”(附件1-3),现场逐一确认验收结果,验收双方须在表格上签字确认。
(五)验收不合格的空仓(空货位)不得承储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二条 数量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验收人员参照库存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根据承储库点提供的仓房分布平面图、空仓(空货位)验收结果表,检查核对入库仓(货位)号是否正确。
(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货位卡》,核对货位卡与验收确认表、实物底稿信息是否一致。入库粮食品种、数量是否与县级储备粮油计划一致。
(三)查阅入库计重情况,核对与保管账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增扣水杂。检查粮情登记本、分仓实物保管账、薰蒸记录本是否齐全,登账、记录、审核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到位。
(四)检查是否超限装粮。
(五)检查储粮安全,包括是否存在高温粮、发热粮、虫粮。
(六)验收人员按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测量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后计算实物数量(粮食水杂以标准水杂计,附件1-6)。如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比较差率在±2%以内时,判定为:库存粮食“账实相符”,否则判定为:库存粮食“账实不符”。
(七)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结果登记在《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核查表》(附件1-4)。验收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在底稿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八)验收不合格的,由管理部门和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下发督办函。整改完成后,按步骤(一)至(七)重新验收。
(九)验收合格后,填写《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货位明细表》(附件1-5),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单位开展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机构抽检。由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完成数量验收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验收。
(二)结果判定。结果判定以整货位为单位。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计划质量要求的,判定为“符合验收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计划质量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验收要求”。结果判定可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相关规定扣除允许偏差。
(三)结果报送。检验单位出具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承储企业。
(四)异议复验。承储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和单位书面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管理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原监测单位对备份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为该批次粮油质量验收最终结果。必要时,可安排其他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复验。对于因食品安全指标引起的结果异议,经管理部门和单位综合评估后可采取加密扦样点位的方式进行重新抽样复验。
(五)结果认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管理部门和单位列入县级储备粮油认定程序;第一次质量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储企业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六)企业整改。承储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步骤(一)重新申请质量验收,整改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承储企业应书面报请管理部门和单位延长整改期限。
(七)复检。按照上述步骤(二)至(四)组织实施。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再复验。复检结果为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由承储企业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粮油入库后,可分品种申请入库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强化佐证,实行重要环节痕迹化管理,验收资料(含电子档)由承储企业及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初验收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黑水县县级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黑水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单位及承储企业应做好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和现场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的收集工作,并以货位为单位建档保存,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县级储备粮油计划下达的企业;存储库点是指实际存储县级储备粮油的库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罐)验收申请表
1-2.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申请表
1-3.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罐)验收核查表
1-4.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核查表
1-5.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货位明细表
1-6.黑水县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验收扦样告知书
1-7.企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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